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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1-15159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2405013611070H/2021-15159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1〕15号
  各乡(镇)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费收缴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城市管网延伸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等其他用水户的水费不适用本办法。
  二、水费收缴方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按户收费或按人口收费的管理模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村、屯群众安装水表到户、抄表到户、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三、水费收缴原则及核定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费按照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千人以上供水单位为岐阳水厂,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指导价格:深水井指导价格为1.30元/立方米;引泉、截潜流类指导价格为1.00元/立方米。此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指导价,无计量设施的村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文件要求,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每户或每人收费价格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要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和管护等实际情况,核算水价成本,最终收缴标准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全村村民公示,由村委会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对未落实水费收缴、收缴不足或水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村进行通报。
  四、水费收缴主体
  各乡(镇)要指导行政村、屯参考本办法,通过“一事一议”提出符合本村、屯实际的水费收缴标准(农村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用户,具体标准由各受益村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在确定),由行政村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水费管理及使用
  (一)水费按季度或年度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应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用于本村、屯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维修。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各行政村、屯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屯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级财政、发改、审计和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
  (三)各行政村、屯应确定专职水管员,水管员的工资标准及筹措方式由各行政村、屯自行确定。水管员由村委会选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后续年度根据水管员履约情况进行续约或重新选聘。水管员在村委会授权或委托下开展本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缴、日常管护和维修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员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对履约不到位的可建议村委会进行责任追究。水管员选聘、履约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应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工程受益群众监督。
  (四)村级所收水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性损坏工程维修养护,由水管员报村委会同意后实施,并将修复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所收水费不能满足工程损坏维修任务时,及时申请市水利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所有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对拒交水费的用户,由供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商议后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水费收缴不力的乡(镇)釆取警告、通报、约谈及问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较好的意见建议。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龙井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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