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5013611345Y/2023-04749 |
分 类: |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龙井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标 题: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
发文字号: | 龙水保费征字〔2023〕第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09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5013611345Y/2023-04749 | 分 类: | 水土保持与科技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龙井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标 题: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 ||
发文字号: | 龙水保费征字〔2023〕第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09日 |
龙水保费征字〔2023〕第15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龙井市德新乡人民政府
地 址:龙井市德新乡龙岩村机耕路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22〕952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吉税发〔2020〕6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龙井市德新乡龙岩村机耕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龙水审备〔2023〕9号),结合相关具有法律效力之有效参考资料,最后依法依规核定你单位龙井市德新乡龙岩村机耕路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为1.148535万元(小数点后6位数值以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交互平台客户端”实际计算为准)。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之前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向项目所在地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相关业务。你单位可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咨询了解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政策精神。
根据《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催缴并自滞纳之日起课征滞纳金,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危害较大,将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将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施信用惩戒。
如在本次缴费之后,本项目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之外,新发生涉及《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新增变化之情形,你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我局如实报送相关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3〕1号)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特此通知。
龙井市水利局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