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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305586XQ/2021-05338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305586XQ/2021-05338 分  类: 政策法规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井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标      题: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精神,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0〕10号)要求,为构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织密网、兜底线作用,构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为全市民生事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我市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以城乡居民参保为重点,同时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确保我市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人员应参尽参,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牵头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堵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制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由市社保局适时提出议题,牵头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基层平台。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范畴,同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统筹安排,强力推动,并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平台设立专门经办人员,从事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工作,并确保人员不随意调整,为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稳定充实的经办力量。

  (四)扎实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办职责开展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城乡居保工作依法依规经办、扎实有效开展。

  社保局要建立健全基层经办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居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结合实际,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平台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扩面工作进展、工作严谨规范程度、报表是否按时上报、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被举报投诉、获得表扬表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管理。

  人社局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宣传、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局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做好相关预算和拨付工作。

  政数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卫健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五)提供经费保障。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基层平台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市政府将安排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居保工作运行经费、服务经费、基层工作人员专项激励资金等支出,确保城乡居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落实,工作经费务必合理使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制定惠民政策。建立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丧葬补助制度,根据我市城乡居保享受待遇水平和财力,拟定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实施新参保缴费激励和缴费资金垫付等助保惠民政策,帮助参保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参保并按时享受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全民参保,老有所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内容,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细化落实,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通过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专题宣传、印发宣传手册、深入基层宣讲以及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持续推进,巩固成果。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利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契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继续落实脱贫户参保政策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附件:1.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作细则

     3.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垫付工作细则

    附件1

    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 瑞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许 刚  市社保局局长

   成 员:李永俊  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张 君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谭国军  市政数局副局长

       严业友  市公安局副局长

       金香花  市民政局副局长

       朴 敏  市卫健局副局长

       黄 帅  市医保局副局长(挂职)

       黄志全  市扶贫办副主任

       倪向辉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 英  老头沟镇副镇长

       崔文杰  东盛涌镇副镇长

       袁 涛  开山屯镇副书记

       崔 星  智新镇副镇长

       尹秀莲  三合镇副镇长

       姜哲龙  德新乡副乡长

       林海权  白金乡副乡长

       孔维娟  龙门街道副主任

       王延波  安民街道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保局局长许刚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市社保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的落实,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2.市人社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支持,每年组织城乡居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财政支出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4.市政数局负责建设数据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5.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生存信息等相关数据。

  6.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相关信息、殡葬信息等相关数据。

  7.市医保局负责提供参加医保的企业职工及城乡居民信息等相关数据。

  8.市卫健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就医信息、老龄工作情况等相关数据。

  9.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员信息等相关数据。

  10.市扶贫办负责提供贫困人口信息等相关数据。

  11.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强经办力量,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做好辖区居民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工作。

    附件2

    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作细则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等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定义和责任部门

  丧葬补助金是对在本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丧葬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市社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二、领取方式及标准

  (一)领取对象。

  是指在本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法定领取人。

  (二)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6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1.死亡前已停止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2.死亡时处于服刑期间的;

  3.其他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三、申领资料及要求

  1.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其指定法定领取人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法定领取人应及时到待遇领取地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因个人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优先用于抵扣多领的城乡居保养老金。

  四、申领及拨付程序

  1.申请。指定法定领取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申请。

  2.初审。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

  3.复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

  4.发放。市社保局对丧葬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5.存档。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中或社会保障卡,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资金监督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工作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龙井市社保局负责解释。待国家、省、州明确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龙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垫付工作细则

    为构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同时提高新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如下:

  一、资金垫付范围及标准

  范围:本工作细则实施后,对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领取待遇年龄需一次性补缴人员。

  标准:按需补缴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且垫付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资金来源

  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参保缴费人员资金垫付。此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资金垫付办法

  新参保缴费人员,到社保局填写《城乡居保缴费资金垫付申请表》,经社保局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由社保局直接使用专项资金为申请人一次性缴费。

  四、垫付资金偿还办法

  申请资金垫付人员自享受退休待遇起,每月退休费全额用于偿还垫付资金,直至偿还完毕。也可与社保局另行约定提前偿还方式。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时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年度资金垫付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主办:龙井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33-32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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