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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02:08 来源 : 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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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展观摩庭审 宣传警示危险驾驶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该院与龙井市交通警察大队共同组织群众旁听,来自龙井市金通驾校和农学院驾校的学员共70多人参加此次观摩庭的庭审。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同朋友从龙井市美食街练歌厅唱完歌后,醉酒后驾驶的轿车与前方同向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梁某某驾车逃离的事故现场。后因发现手机落在练歌厅,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时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超过规定的醉驾起刑点3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梁某某在医院进行血检后逃跑,被列为网上逃犯,于2015年1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抓获。

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并当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2011年5月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呈多发事态。2014年,龙井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危险驾驶案件67起,占全年刑事收案比例的37.8%,是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驾校学员纷纷表示,一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技能,杜绝酒后开车,对自己的生命和社会安全负责,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今后,龙井市人民法院、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多组织此类观摩活动,向广大驾驶员宣传酒驾危害、提高警示教育效果。

通过此次观摩庭审活动,有效的提升了群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应刑事处罚措施的认识水平,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的意识,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