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等法律法规,请申请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的持证户,务必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将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延续申请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对不符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规定》的,发证机关将不再办理许可证延续相关手续,并在许可证到期后注销许可证。 特此公告 龙井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