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的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2024年2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严禁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严禁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 六、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鼓励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十一、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十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美好、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发现存在违反本公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12345”等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龙井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