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龙井市关于吉林省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G331)新改建二级公路(龙井段)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4-03-27 14:10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龙井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电话:0433-5037900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发改审批〔2024〕36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龙井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龙井市吉林省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G331)新改建二级公路(龙井段)白金乡经三合镇至开山屯镇改建项目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龙井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龙井市吉林省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G331)新改建二级公路(龙井段)92.372公里,起始白金乡经三合镇至开山屯镇终到龙井图们交界处。

三、征收主体:龙井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龙井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白金乡人民政府、三合镇人民政府、开山屯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易地迁建。

十、补偿标准

1.现状:白金乡经三合镇至开山屯镇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户约50户左右。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一比一兑换,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收取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增加奖励面积后,50平方米以内不足部分按照建筑成本价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和奖励面积大于等于45㎡的,只给予5平方米建筑成本价,再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收取

3.选择易地迁建的,由被征收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协调被征收人所在村委会为其选择宅基地实行一比一迁建。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持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效领取证明的,原面积奖励20%后仍小于50平方米的,缴纳楼层差价后安置面积补足至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进行缴费。

十一、产权调换、易地迁建地点及时间

1.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龙井市工农村天工名苑小区(现房);开山屯镇可根据被征收人实际意愿亦可选择在镇区安置(现房)。安置时间自签订协议后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2.选择易地迁建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村委会为被征收人在所在村小组当年建房并达到入住标准,具体操作流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十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或易地迁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500元/户

十三、临时安置费

选择易地迁建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的,在房屋建成入住之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300元/月,如当年房屋未建成的,自第十三个月起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400元/月,同时支付采暖补助费900元/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过渡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政策。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依据《龙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龙政发〔2022〕12号)文件执行。

十五、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六、其他补偿

1.简单装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50/面积不足50㎡的按照5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中途变更货币补偿的不享受此政策。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按照第三方测绘评估公司价值评估进行补偿。

3.征收住宅时,对主动签约并配合征收和搬迁工作的,加大面积(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部分不收取任何费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非住宅不享受此政策。

十七、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履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等相关法定程序。

十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龙井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取暖设备、管网线路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按价赔偿。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有产权纠纷的由产权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止、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中毒、电失火等事故发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勿将本人的身份证、产权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物件交给其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临时改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的,仍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二十一、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龙井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龙井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2024年3月27日

  

政府服务 字体-缩小 字体-复原 字体-放大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