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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2024年松口蘑(松茸)采集、出售和收购许可工作流程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6-28 12:59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全市松口蘑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规范采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办理2024年松口蘑采集、出售和收购许可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

(一)采集证办理。一是统一报送。集体或个人采集户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3楼29号窗口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请。我局将对受理的相关材料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分批次指定专人携带材料(林业部门证明、农业部门情况说明及个人或集体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办理;二是集中办理时间。为避免进入松口蘑采集期,办理采集证数量增多影响采集等因素,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通知要求,对申请办理采集证时间集中至本年度7月集中办理。

(二)采集证管理。一是采集时间。松口蘑采集时间不超过每年的10月30日,采集证有效期仅限当年有效。二是查验记录。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规定,采集作业完成后,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我市年度内采集的松口蘑(松茸)情况进行查验。

二、出售、收购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批复”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批复。

(一)本地产松口蘑出售、收购批复办理。本地产松口蘑办理出售、收购的个人和经营业主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见附件2),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3楼29号窗口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请。我局将对受理的相关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分批次指定专人送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办理。

(二)外地产松口蘑出售、收购批复办理。外地产松口蘑办理出售、收购的个人和经营业主,除按照本地办理所需程序外,还需提供外地产松口蘑的采集证及允许出售批复。

三、违法责任

(一)松口蘑采集人员应当按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区域、地点等采集松口蘑。禁止无证或在禁采区采集松口蘑。

(二)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松口蘑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松口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地点:龙井市政务大厅3楼29号窗口

咨询电话:16604338818、13194334349   

 

附件: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陆生野生植物(申请程序)

 

 

龙井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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