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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7-29 15:32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延续申请时间

请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龙井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二、延续申请须提交材料

(一)持证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持证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授权委托他人提出延续申请的,须提交持证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延续申请注意事项

(一)延续申请应当由持证人本人提出。持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其工作人员提出延续申请;持证人为个人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提出延续申请的,可委托本人亲属提出延续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延续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复印件应有持证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三)提交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予以退还。

四、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距离幼儿园(教育局备案为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有步行通道口(专供行人出入或行人、车辆均可出入的通道口,不包括专供车辆出入的通道口)50米(含50米)以内区域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的要求,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责任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未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所提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龙井市烟草专卖局(河西街龙延路700号)。

联系电话:3224127

温馨提示:若持证人有老弱病残、行动不便或者其他困难无法到现场办理,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核实后安排专人提供上门服务。

特此公告。


龙井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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