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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2024年10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专项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1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按照上级消防部门统一部署,我使用应急管理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平台,采取专项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执法人员的方式,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进行专项抽取,请被抽取单位完善消防档案,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做好被检查准备。检查时被抽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工作人员应时在场。现将抽取结果公示如下:

 

龙井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专项抽查计划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类型

检查人员

隐患问题

1

延边茂弘鞋业有限公司

延边州龙井市龙门街工业集中区

重点单位

赵向辉、聂长飞

 

2

延边红峰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重点单位

聂长飞、王伦

 

3

龙井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龙井边境经济合作区

重点单位

王伦、赵向辉

 

4

龙井市档案馆

龙井市延龙公路

重点单位

聂长飞、赵向辉

 

被检查单位需要做哪些准备?

一、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具体抽查事项内容为:

1、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记录。

6)消防演练记录。

7)消防档案。

8)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9)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筑防火

10)消防车通道。

11)防火间距。

12)防火分区。

3、安全疏散

13)疏散通道。

14)安全出口。

15)应急照明。

16)疏散指示标志。

17)应急广播。

4、消防控制室

18)值班操作人员在岗人数值班记录。

19)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20)消防电话。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探测器。

23)手动报警器。

24)控制设备。

25)其他设施。

6、消防给水设施

26)消防给水设施。

27)消防水池。

28)消防水箱。

29)消防水泵。

30)室内消火栓。

31)室外消火栓。

32)水泵接合器。

33)稳压设施。

34)其他设施。

7、自动灭火系统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6)报警阀。

37)末端试水装置抽查部位压力值。

38)其他设施。

39)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8、其他设施器材

40)防火门。

41)防火卷帘。

42)防排烟设施。

43)灭火器。

44)其他设施。

9、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45)电器产品的线路定期维护、检测记录。

46)燃气用具的管路定期维护、检测记录。

(二)抽查比例:社会单位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非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三、检查依据和处理条款

以上公示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如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

 

龙井市消防救援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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