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按照上级消防部门统一部署,我局使用应急管理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平台,采取专项行动随机抽取的单位、随机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全市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的单位进行随机抽取,请被抽取单位完善消防档案,保持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完好有效,做好被检查准备。检查时被抽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工作人员应时在场。现将抽取结果公示如下: 龙井市2025年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抽查计划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类型 检查人员 隐患问题 1 延边州龙井市琵岩山酒店 延边州龙井市琵岩山酒店 重点单位 王伦、赵向辉 2 龙井福宝尔训练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智新镇光新村院内 重点单位 王伦、赵向辉 3 龙井良田百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龙井市东盛涌镇东明村 重点单位 赵向辉、聂长飞 4 龙井海兰江酒店有限公司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龙门街龙延路 重点单位 王伦、赵向辉 被检查单位需要做哪些准备? 一、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单位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购买凭证、产品质量、产品年限、维护记录、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和处理条款 以上公示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如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龙井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