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机制,依据《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吉林省市(州)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8〕33号)以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8〕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龙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情况、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备案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
(八)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自查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按照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核查阶段。每年年底前,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核查方案的规定,组织核查组对各乡(镇)自查成果进行核查。核查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要考核指标的现势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核实。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被核查对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综合评价阶段。核查工作完成后,考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据实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评分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耕地数量变化情况(13分)
1.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5分)
2.耕地增减变化情况(5分)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3分)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24分)
1.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12分)
2.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12分)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24分)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0分)
2.补划数量、质量落实情况(12分)
3.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2分)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20分)
1.建设任务完成情况(8分)
2.资金投入使用情况(3分)
3.耕地质量提升情况(2分)
4.工程质量保障情况(1分)
5.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2分)
6.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2分)
7.上图入库情况(2分)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10分)
1.耕地质量变化情况(4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4分)
3.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2分)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9分)
1.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分)
2.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3分)
3.考核办法执行情况(2分)
4.乡镇级自查情况(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考核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16日印发的《龙井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