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持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之规定,龙井市人民政府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2014年秋季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10月1日至11月15日,在高火险期全市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格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下列用火:
1. 野外吸烟,农用地头、草原烧荒开地;
2. 上坟烧纸、烧香等迷信用火;
3. 易引发火灾的爆破、射击等活动;
4. 野游时野外取暖、野炊用火;
5. 军事设施、公路绿化带、民宅周边用火;
6. 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向车外抛弃烟头等火种;
7. 其它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三、违反以上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严厉惩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龙井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