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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1-16 13:59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政办发〔2019〕40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井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井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   

 

 

 

 

 

 

 

 

 

 

龙井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切实解决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部分政府产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财产、收入等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市监、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一)保障范围。

  第八条 实物配租分配仅限于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五大社区(安民社区、文化社区、天图社区、河西社区、龙门社区)范围内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租赁补贴分配包含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五大社区及本市所辖七大乡镇(智新镇、老头沟镇、开山屯镇、东盛涌镇、三合镇、白金乡、德新乡)“城镇户口”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条件和对象。

  第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3.家庭人均收入属于本市民政部门当年6月30日之前确定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范围;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1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未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第十二条 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对家庭及人口给予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结合实际的家庭成员关系,认定是否为一户。

  2.对于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3.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低保家庭,以低保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户口簿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4.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

  5.已达到晚婚年龄的,可认定为一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暂按有房家庭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应享受住房保障。

  1.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3.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转移登记的;

  4.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三)保障方式分类。

  第十四条 只实施租赁补贴,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况有: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

  2.申请家庭为1人户,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的;

  3.就读于外地不在本市居住,属于最低收入1人户孤儿的大学、中专在校生的;

  4.对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分配的廉租住房位置、楼层、户型、环境等不满意的家庭,在半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四)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照片2张(近期红底免冠小二寸);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市所辖乡镇房产管理所或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的产权部门等出具的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借住证明等;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须含家庭财产分割情况,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6.依据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所出具的证明应保留原件进入申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需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表(延边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若当年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同时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填写一份《廉租住房申报审核表》;若申请人已经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可直接向领取租赁补贴的同一社区申报填写《廉租住房申报审核表》,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无需再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申请家庭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1人户家庭另外需两个直系亲属提供的《廉租住房担保责任书》,方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1.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或《廉租住房申报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并提供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

  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乡(镇)办事处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乡(镇)办事处张榜公示7日。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档案)汇总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审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之前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通过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所)、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查询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于每年9月25日之前反馈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审批。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市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乡(镇)办事处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进行登记、审批,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审批通过的住房保障对象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或合同书和收缴全年租金)。保障对象名单在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乡(镇)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第三章 廉租房租金管理和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房地产评估所等有关部门测算,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7元。(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可按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调查,我市现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因此,现将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暂定为为每平方米4元,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人均15平方米(1人户家庭20平方米)为最高补助面积,以每户45平方米为最高补助面积;

  2.租赁补贴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每月补助4元/平方米;

  3.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每月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⑴无房家庭补贴的计算:无房家庭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额(元)=单位最高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数×租赁补贴标准。例如,15平方米/人×家庭人口数×4元/月·平方米;

  ⑵有房家庭补贴的计算:有房家庭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额(元)=(单位最高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例如,(15平方米/人×家庭人口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4元/月·平方米;

⑶1人无房户家庭补贴的计算:1人无房户家庭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额(元)=单位最高保障面积标准20平方米/人×1口人×租赁补贴标准4元/月·平方米=80元/月

第二十条  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要保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缴国库。

第四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参与分配条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采用州建设局编制的“延边州保障性住房随机分配系统”进行廉租住房分配工作。

分配廉租住房摇号程序在公证处、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廉租住房。分配摇号程序如下:

  1.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信息”和“房源信息”先交由公证处存档封存。

  2.在分配廉租住房现场,工作人员安装“延边州保障性住房随机分配系统”,插入“钥匙锁”启动、调试程序,进行廉租住房分配。

  3.分配结果当场打印并公布,确保分配结果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优先分配照顾多层楼房房源的低层的情况如下:

  1.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下肢残疾”行走不便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残疾”模糊不清的;

  3.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军人伤残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廉租住房的房屋租金进行减免:

1. 保障对象为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户;

2. 保障对象为生活困难的军烈属;

3.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租赁补贴分配施行差别化动态管理,一般按年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可参照第十九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和设施且拒不整改的;

  2.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领取租赁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6.拒不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复检的;

  7.经复检时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8.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9.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约定的;

  10.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施行动态管理。

(一)动态管理

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组织实施保障家庭的实际生活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市房产部门对保障对象住房状况进行核查;

市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财产、收入、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家庭财产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以上三个部门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定期核查

根据龙政办发〔2017〕20号《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通知》文件要求,每年在签订合同之前,各协办单位要及时反馈保障对象信息比对情况,以便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清退。

  第二十八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当事人在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对过渡期满扔不腾退的,应责令其15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

  当事人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而拒不退还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井市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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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龙井市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表

 

层数

系数

租金标准

月租金        (以50为例)

年租金         (12个月)

一层

-5%

1.9元/

95元

1140元

二层

0

2元/

100元

1200元

三层

+5%

2.1元/

105元

1260元

四层

+5%

2.1元/

105元

1260元

五层

-15%

1.7元/

85元

1020元

六层

-30%

1.4元/

70元

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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