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发〔2019〕41号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经市人民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 龙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吉政发[2011]18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井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 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籍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籍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2.申请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籍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或持有市区内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第七条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登记注册在龙井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保障对象: (一) 虽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未在本市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人员除外); (二)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认定标准: (一)一户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包括夫妻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 (二)对于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乡村集体组织的夫妻(含未达到法定结婚的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婚的,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暂按有房家庭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一)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二)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三)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转移登记的; (四)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第十一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照片1张(近期红底免冠小二寸);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 (四)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提供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五)婚姻关系证明; (六)依据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需要有两名担保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担保责任书》,方可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并提供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张榜公示7日。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档案)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三)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转来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进行登记、审批,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经审批通过的住房保障对象与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合同书并收缴全年租金)。保障对象名单在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通过受理申请的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转交申请人。 第三章 租金标准和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房地产评估公司等相关部门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7元。(租金收取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参与分配条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主要采用州建设局编制的“延边州保障性住房随机分配系统”进行分配工作。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程序在公证处、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摇号程序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信息”和“房源信息”先交由公证处存档封存。 (二)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现场,工作人员安装“延边州保障性住房随机分配系统”,插入“钥匙锁”启动、调试程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分配结果当场打印并公布,确保分配结果的真实性; (五)分配结果公布后,本人自愿放弃的5年内不准再次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优先分配照顾低层的条件如下: (一)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 “下肢残疾”行走不便的; (二)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 “视力残疾”模糊不清的; (三)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伤残军人的; (四)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优先解决。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施行动态管理。 (一)日常检查。由住房保障部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不定期检查。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负责检查保障家庭的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并在每年6月底和9月底汇总、上报市房产管理局。 (二)定期核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9月末。 第十九条 经核查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理由;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有违法所得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经复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一)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三)拒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市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社区)等部门复检的; (四)经复检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的; 当事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社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井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表 附件 龙井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表 层数 系数 租金标准 月租金 (以50㎡为例) 年租金 (12个月) 一层 -5% 2.9元/㎡ 145元 1740元 二层 0 3元/㎡ 150元 1800元 三层 +5% 3.2元/㎡ 160元 1920元 四层 +5% 3.2元/㎡ 160元 1920元 五层 -15% 2.6元/㎡ 130元 1560元 六层 -30% 2.1元/㎡ 105元 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