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我州消防领域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延边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载体,以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为重要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消防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意识。 二、奖惩对象 纳入消防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三、联合奖惩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消防领域信用“红名单”联合激励措施 1.消防救援机构激励措施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在消防审批、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实施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改革部门激励措施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实施单位:州发改委,州政数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科技管理激励措施 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州科技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电信业务激励措施 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激励措施 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实施单位:州公安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财政资金使用激励措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激励措施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实施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土地使用方面激励措施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激励措施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实施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交通领域激励措施 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实施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金融部门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提供给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国有资产管理领域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综合考评、干部选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海关管理方面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重要内容,办理通关业务时,可按照企业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实施单位: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税收管理方面激励措施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单位:州税务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检验检疫领域激励措施 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实施单位: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措施 在申请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州应急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证券领域激励措施 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等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险领域激励措施 指导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差异化费率。 实施单位:延边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荣誉表彰等方面激励措施 将消防安全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为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推荐。 实施单位: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消防领域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 1.消防救援机构惩戒措施 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依法、依规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停产停业等处罚;信用惩戒期间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实施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经人民法院非诉审查程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州法院,延吉车务段,延吉机场,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广旅局,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 将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限制享受财政保障资金或补贴优惠政策 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实施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限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实施单位:州发改委,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实施单位:州科技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吉林延边)等官方网站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实施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限制参与政府采购 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限制考核、选任和评先评优等 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实施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通关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实施单位: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限制环评申报事项 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实施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限制税收优惠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州税务局,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各部门为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必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向评选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申请不予表彰奖励或撤销已取得的表彰奖励。 实施单位:州委宣传部,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失信企业相关信息除在信用网站发布外,还要在全州互联网新闻信息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州委网信办,各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实施方式 (一)“红黑名单”收集、报送。各县(市)消防救援大队是收集、报送消防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信用“红黑名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红黑名单”审核。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对上报信用信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报支队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红黑名单”报送至州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对消防安全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三)“红黑名单”发布、管理。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对“红黑名单”信用信息进行公示、管理;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纳入信用中国(吉林延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 (四)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责任部门及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对已公示且无异议的消防信用主体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五、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惩戒对象对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的立即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核实无误的由延边州消防救援支队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且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救援部门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可书面申请修复信用记录并退出消防信用“黑名单”,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和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审定通过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六、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办法内容,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实施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