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龙井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4号)相关文件精神,龙井市人才中心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程序 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到就业见习单位参加一定期限的就业培训和实岗锻炼。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条件:在龙井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自愿申请,经认定可以接收就业见习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并提供一定数量且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接纳不少于3名就业见习对象的。 (二)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电子版)并加盖公章后向龙井市人才中心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开展青年就业见习。 具体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等信息; 5.就业见习专职工作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 6.填写《吉林省龙井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人员的补贴由见习补贴、生活补贴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组成。见习补贴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由人社局承担,见习人员工作满3个月后,由见习单位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所在银行基本账户;生活补贴由各单位自行承担,事业单位从包干费中支出。 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给予;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单位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924元)支付。 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924元)给予;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单位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924元)支付。 三、就业见习管理 1.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需在终止见习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龙井市人才中心。 3.就业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遵守《吉林省龙井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管理、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 请有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意愿的企事业单位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龙井市人社局就业与人才交流科。 报名地址: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人才中心 联系电话:0433-5037326 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2.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