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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拟转用土地的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5-08 10:35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龙井市人民政府拟转用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部分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预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用地。

  建设项目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转用土地范围

  地块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协商不成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社会保障: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四、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有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龙井市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有关规定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转用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公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附图: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区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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