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龙井市人民政府拟转用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部分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预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用地。 建设项目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转用土地范围 地块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协商不成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社会保障: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四、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有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龙井市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有关规定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转用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公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附图: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区位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