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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4批次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5-26 13:26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现将转用有关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用与补偿原则

转用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转用单位、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转用土地位置、范围、权属、面积

转用土地位置(范围)、权属: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

转用土地面积:总面积 5.4279 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地类为旱地 1.2152 公顷、果园 4.2127 公顷。(具体地类及面积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转用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转用补偿安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转用补偿标准按批准公布的现行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执行。

被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龙井市人民政府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五、转用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社会保障: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六、转用补偿安置对象

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等。

七、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占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到龙井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其相关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自然资源部门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抢种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

八、被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 龙井市老头沟镇人民政府 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龙井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龙井市人民政府与被转用单位及其它权利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后,被转用单位应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按时交出被转用土地。

本方案公告发布后,由龙井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433-3222139

特此公告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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