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在我市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的违法活动及破坏我市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水域内(包括河流、水库、塘坝、沟溪、沟渠、湿地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抬网、搬罾网等渔具捕鱼;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6厘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龙井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督(举报)电话: 0433-3230288 15567635800 龙井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