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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井市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3-18 09:00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龙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井市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单位:
  《龙井市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十九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井市行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国有农场规划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指标和各项任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国有农场(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编制经验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动员会,协同村民委员会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以市域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第八条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省、州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依据上位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庄规划,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引导村民委员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调查了解村民意见和建议,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确定规划内容,使村庄规划落到实处。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条 村庄规划审批程序:
  (一)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经村民委员会审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 村庄规划报批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意见。
  (三)审查通过后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农场规划由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国有农场规划法律效力等同于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示及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公示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村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市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纳入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进行调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原审批机关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原审批机关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定期评估,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并监督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 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对国土空间保护、村庄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井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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