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关于《龙井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0-22 10:34 来源:龙井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对饮水安全工程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制定工程安全管理范围,落实维修养护资金,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工程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井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服务 字体-缩小 字体-复原 字体-放大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