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制定的《政策措施》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注重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制定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 关注一 首次创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完善返乡下乡创业基地支持机制。对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经考核认定命名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的给予补助。其中: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对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加大创业补贴政策支持。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带动2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并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创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返乡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的创业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进一步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和创业条件。 关注二 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拓宽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完善试点工作配套措施,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引导试点地区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满足返乡下乡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关注三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使用 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小型加工项目时,允许通过租赁等方式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 关注四 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 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鼓励各地发挥现有基地作用,对经营模式易复制、经营项目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实训,打造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返乡下乡创业实训基地。 同时,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计划,每年全省培育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1000人。对扶持创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确定为重点培育对象,把其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选进村“两委”班子,为村级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和骨干力量。 关注五 参保、转移、接续医疗保险无政策障碍 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通过暂停实施审批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告知承诺一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度一批、加强准入管理一批的方式,进一步削减涉企许可数量,切实减少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的审批环节,实现市场准入效率大幅提升。 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在企业名称登记电子化基础上,开发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工商登记全面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做到全透明、全天候24小时在线申报,真正实现企业“只跑一次”。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积极推动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其未就业的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使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参保、转移、接续医疗保险无政策障碍。 完善子女教育政策。保障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创业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取得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普惠性幼儿园的权利,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转学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