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分16条,明确了涉检信访案件的范围为四类信访人不服市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明确了市检察院在接待、办理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遇到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程序;明确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权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时,可以阅卷、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代为申诉和控告等;明确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的义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其中,用四个条款规定了保障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权利。如:规定了保障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权利。接到律师提出的投诉、控告后的审查部门、审查期限、处理方式等均作出具体详尽规定。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且填补了检察信访工作中化解矛盾的空白。该《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